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县域内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扶助对象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扶助标准:10320元/人/年。
三、服务机构:浦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家庭发展股 电话:0777-8213713)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理流程图
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理流程图.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