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补助对象及范围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补助标准
符合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和符合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940元、97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二、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奖励扶助对象及范围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根据人口政法〔2011〕53号文件精神,从2011年开始,一方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也纳入农村部分奖励扶助制度)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曾生育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5)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2、补助标准
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按年人均不低于1440元发放奖励金(120元/人/月)。
三、广西、钦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年满50至59周岁)
1、补助对象及范围
年满50周岁的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给予奖励扶助金。奖扶对象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2、补助标准
年满50周岁的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给予每人每月发放奖励扶助金60元。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1、补助对象及范围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1)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2)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
(3)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
(4)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5)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6)再婚双方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以上依法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期间,符合规定的继续给予奖励;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落实结扎措施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2、补助标准
(1)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500元;
(2)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200元;
(3)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4)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
(5)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12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6)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救助金,直至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7)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的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的补助。
五、广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
1、补助对象及范围
适用的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奖励待遇的;
(2)具有本自治区城镇居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
(3)实行计划生育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补助标准
(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2)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2014年3月1日零时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继续享受原规定百分之十发放奖励金。
六、以上计划生育家庭奖扶特扶政策资格确认程序:
1.调查摸底
2.本人申请
3.村委员会审议、公示
4.乡级初审、公示
5.县级审核确认、公示,并将符合的对象录入全国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对象信息管理系统。
6.市级抽查和汇审
7.自治区级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8.确认回访
七、申领所需材料:
个人申请表、申报表,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籍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证、结扎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
八、办理部门、联系电话
办理部门: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联系电话:0777-8213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