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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浦北县财政局成文日期:2025年06月24日
标  题:浦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文字号:浦财采决〔2025〕5号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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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6-24 17:50     来源:浦北县财政局     作者:浦北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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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北吉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星光村1栋101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余雄鹰

投诉人1广西天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址:钦州市新华路538号

联系人何秋红

话:0777-3258838

投诉人2浦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址:钦州市浦北县小江街道办华兴街1号

联系人包秋媚

话:0777-8212205

一、投诉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9日,本机关收到湖北吉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特快-散:201-201-Z52-190)邮寄关于“2025年龙门镇龙门社区旱塘村垃圾中转站项目”(项目编号:QZZC2025-J1-220092-GXTH)的投诉书,经审查后依法受理该投诉。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二、投诉审查情况

1.投诉事项1,项目招标文件货物1部分技术参数存在唯一性、指向性。

经审查,5月21日该项目的开评标材料和供应商竞标文件,共有3家供应商响应,响应货物1技术参数的共有3个品牌。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2.投诉事项2,招标代理机构在回复我公司的质疑中并未提供充分技术依据证明其必要性(如设计图纸、专家论证报告)。

经审查,采购文件中的参数设置,是采购人经过市场调查并基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应用场景而确定的采购需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同时,该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应当开展需求调查”规定的情形,采购人可以不组织专家对该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依法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浦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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