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用户空间 手机版 政务新媒体
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 浦政通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08400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5年12月31日
标  题: 浦北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发文字号:浦政通〔2026〕2号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7日

浦北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6-01-07 18:00     来源: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浦北县2025年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1219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浦北县2025年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7)〔2025〕39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及建设用途

浦北县2025年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该批次用地坐落浦北县江城街道北河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位于浦北县城东医院西北向(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居)民小组及面积

该批次项目用地涉及浦北县江城街道北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枫木居民小组0.2753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3〕1号)执行,其中本批次征地按照浦北县第区片补偿标准执行,即征收农用地按照37800元/亩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15120元/亩进行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浦政发〔2020〕12号)的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障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钦人社规〔201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核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58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其他事项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616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及电话:彭剑,0777831759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