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用户空间 手机版 政务新媒体
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 浦政通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19352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6年01月19日
标  题: 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文字号:浦政通〔2026〕5号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6日

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6-01-26 18:41     来源: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有效防控烟花爆竹燃放带来的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

根据《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浦政通20257号),县城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区域,以道路为主要边界划定,东至新坪路(部分至浦东大道),南至益顺街、龙珠街,西至浦西大道,北至和谐街所组成的闭合区域,以及上述闭合区域内的周边50米范围为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区域。

二、禁燃时间

禁燃区域实行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遇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县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燃放全过程接受公安、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三、管控要求

在禁燃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不得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进入禁燃区域。

法律责任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予以依法查处,并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有关宣传和监管工作。依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一)个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由公安部门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烟花爆竹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以上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方式

全县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主动劝阻、举报违规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浦北县公安局(110)、江城派出所(8213233)、小江派出所(8317100)、县应急管理局(8316379)、县市场监管局(8315691)。

六、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法律法规或国家、自治区、市政策调整变化,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附件:浦北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设置示意图

2026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