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用户空间 手机版 政务新媒体
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 浦政通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20660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6年01月27日
标  题: 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拆除合浦水库 (浦北县辖区)管理范围内违法设施的通告
发文字号:浦政通〔2026〕6号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7日

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拆除合浦水库 (浦北县辖区)管理范围内违法设施的通告

2026-01-27 18:00     来源: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水河湖〔202436号)《关于深入推进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7号总河长令)《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总河长令第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抓紧调查核实处理合浦水库“四乱”问题线索的通知》等政策、法律法规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合浦水库(浦北县辖区)管理范围内的各种违法设施进行清理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合浦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新增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捕捞渔具、围坝拦汊、围网等违法行为。

二、本通告公布之前,已在合浦水库库区从事畜禽养殖(猪栏、鸭棚),网箱养殖(浮网箱、沉网箱、围网),使用捕捞渔具(百袋网、渔筝、拦江网),过道围坝(库汊)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26年1月31日前自行清理拆除猪栏、鸭棚、网箱、捕捞渔具、围坝(库汊)等设施和畜禽、水产品。

三、凡在2026年1月31日前未自行清理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水河湖〔202436号)《关于深入推进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7号总河长令)《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总河长令第8号)等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坚决打击合浦水库库区违法行为和涉黑涉恶势力。在清理合浦水库库区“四乱”问题过程中,涉嫌暴力抗法、煽动群众闹事、聚众闹访,应当处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涉黑涉恶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对造成合浦水库库区损害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对涉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坚决立案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6127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