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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 谢尚非 | 自然人 | 浦卫医罚〔2025〕4号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 谢尚非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于2025年6月中旬始至7月16日在浦北县三合镇尚尚口腔开展口腔诊疗执业活动的事实。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罚款 | 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登记的药品、医疗器械,罚款60000元,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 6 | 2025.10.13 | 2026.10.13 | 2027.10.13 | 浦北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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