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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2025-10-21 17:18     来源:浦北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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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谢尚非 自然人 浦卫医罚〔2025〕4号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谢尚非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于2025年6月中旬始至7月16日在浦北县三合镇尚尚口腔开展口腔诊疗执业活动的事实。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罚款 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登记的药品、医疗器械,罚款60000元,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6 2025.10.13 2026.10.13 2027.10.13 浦北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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